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柔性引进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:
1.达到本细则第六章规定的B类人才标准以上;
2.全职工作单位不在我市但每年来我市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;
3.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,通过开展项目合作、技术指导、联合技术攻关、科技咨询、协同创新等方式来我市短期工作;
4.身体健康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,无违法违纪行为。